非法制造枪支 领刑十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22

近日,州法院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裁定,邓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查获的枪支5支,制造火药枪枪管2支,木质枪托1支及制造枪支工具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予以没收。

原审查明:20131212,勐腊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易武乡边防派出所开展收戒吸毒人员行动“大排查、大收戒、大管控”专项行动中,在勐腊县易武乡纳么田村委会热水河村11号邓某某家中查获其制造的疑似火药枪4支,射钉器改装成疑似枪支1支。制造火药枪枪管2支,木质枪托1支及制造枪支的工具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物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五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影响恶劣,遂依法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