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获刑又支付赔偿费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1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故意持刀伤害他人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929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伤残九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肖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提出的交通费诉求因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7355.3元、误工费2226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9281.3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