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不悔改 非法持有枪支领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01

近日,我院对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撤销原作出的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查获的自制火药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原审认定,20135915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勐腊县勐捧镇勐润曼诺董老寨旁,向一名男子买了一支黑色疑似火药枪。

20135212时许,被告人张某以打猎为由,向被告人江某某借走疑似火药枪。次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JK8987号银色奔驰轿车从勐腊县勐捧岔路口驶往勐润,途经勐捧镇勐浓村500,与对向驶来的由王云驾驶的银灰色宝马X1越野车会车时,因路面窄,两车互不相让,张某便从其奔驰车后备箱拿出其借来的疑似火药枪对王云等人进行恐吓,王云因害怕便将车开到路边,张某驾驶奔驰车通过后离开现场。当日2310分,被告人张某到勐润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实、经过。

经鉴定,涉案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的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916被勐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支一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使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恶劣,且在缓刑期间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深,一审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