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不悔改 非法持有枪支领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01
近日,我院对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撤销原作出的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查获的自制火药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原审认定,
经鉴定,涉案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的条件下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支一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使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恶劣,且在缓刑期间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深,一审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