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伤人变抢劫 罪有应得受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盗窃中用刀刺伤受害人的刑事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398.21元。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并于
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自己只是盗窃没有抢劫,该辩解意见只是其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398.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