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点关系为名诈骗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25
近日,州法院对张某某、岩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上诉人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原审认定,
玉某某发现被骗向张某某索要15万元未果后于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玉某某退赔赃款1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审认定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岩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综合二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人作出的量刑均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