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点关系为名诈骗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25

近日,州法院对张某某、岩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对上诉人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原审认定,201214,被害人玉某某的女婿因涉嫌贩毒被勐海县公安局禁毒队抓获。被告人岩某某(与玉某某同村)得知此事后,主动与玉某某联系,向玉某某介绍称被告人张某某,很有关系,有办法将其女婿放出来。同年218,被告人岩某某带玉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玉某某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用于打点关系,张某某让他人写了一份收条,收条内容为 “今收到玉某某借现金15万元,如果人出不来就还钱”,后张某某又将玉某某介绍给某律师。事后岩某某从张某某处以借钱为名拿走6万元。

玉某某发现被骗向张某某索要15万元未果后于2012516报案。同年517,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同年521,被告人岩某某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玉某某退赔赃款1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审认定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岩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综合二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人作出的量刑均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