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无证驾车肇事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22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则是有条件的,因而,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无论肇事者是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还是服用麻醉药品后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肇事者醉酒、无证、服用麻醉药品后驾驶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勐海法院审理一起因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车辆损坏引发的赔偿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的规定,被告岩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但原告杨某的车辆受损是因被告岩某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肇事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范围中的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车辆损失由原告杨某与被告岩某按各自责任承担,最终法院根据两车辆修理后产生的修理费及原告杨某、被告岩某应负的事故责任判决被告岩某赔偿原告杨某车辆修理费7,729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勐海县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