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辆和相机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2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车辆和数码相机的盗窃案。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21421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景洪市江北劲旅网吧上网结束后,发现电脑桌上有一串车钥匙,于是趁人不备将该钥匙拿走,并在网吧门口通过车钥匙上的中控找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现代胜达牌灰色越野汽车后,将该车盗走。被告人胡某某将该车开到景洪市至勐罕镇2公里处澜沧江边,使用扳手将该车的车牌照撬下来,并将该车内的坐垫套全部取下后,一并丢进了澜沧江里。同时,又将车内的一部紫色索尼数码相机、备用钥匙拿回自己住处留用。2014216,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收缴了被盗车辆,并从其住处当场收缴了车钥匙一把及索尼数码相机一部。以上被盗物品于2014220发还被害人杨漫纳。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1370元,被盗索尼数码相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55元。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216被刑事拘留,226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5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所盗物品均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因此,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部分采纳。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