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民抢劫162元钢铁架 获刑三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4-22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抢劫钢铁架(价值162元)的上诉案件,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9月30凌晨,岩书香和岩难么伙同岩坎旺、岩胆应、岩庄应、岩班应(四人在逃)到勐混丫口道班进行盗窃。被害人朗某发现后,对其六人进行劝阻。六人使用携带的刀具、铁锤、扳手,强行将所盗钢铁架用拖拉机运走。朗某与那某、很某等人驾车追赶上再次劝阻,反被六人威胁、殴打。之后,六人将钢铁架运至甘蔗地中藏匿。经鉴定,被抢的钢铁架价值人民币162元。

勐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岩难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岩书香有期徒刑三年,二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岩书香不服,提起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