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民抢劫162元钢铁架 获刑三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4-22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抢劫钢铁架(价值162元)的上诉案件,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勐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岩难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岩书香有期徒刑三年,二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岩书香不服,提起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