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钱抢夺财物均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1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缺钱抢夺他人财物的抢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岩某犯抢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1月期间,被告人岩某、岩某因缺钱花商量实施飞车抢夺财物。20141121许,被告人岩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东风景观大道附近,趁被害人胥某某不备,将其提包(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724元的小米2S手机一部、现金1500元)抢走。被告人岩某将抢夺来的手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玉某。案发后,该手机已收缴发还被害人胥某某。1717许,被告人岩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东风农场知青路附近,趁被害人钱某某不备,将其提包(包内有现金240元)抢走。1921许,被告人岩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岩某窜至景洪市东风农场小康路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黑色提包(包内有现金15元)抢走。二被告人认为抢来的钱财太少,商量继续实施抢夺行为。同日22时许,二被告人共骑乘一辆摩托车再次窜至东风景观大道,趁被害人小某不备,将其粉色提包(包内有现金105元)抢走,在逃跑过程中遇到巡逻民警,被告人岩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岩某逃离了现场。案发后,被抢的提包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和小某。2014120,被告人岩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3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庭审中,审判长向二被告人发问:“你们实施抢夺行为时,是处在什么状态下?”,二被告人如实答道:“是在毒瘾发作时抢夺的。”看来吸食毒品不仅会对身体有危害,还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其实,二被告人也知道吸食毒品的危害性,也知道抢夺他人财物是犯罪的行为,但他们还是在毒瘾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实施了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虽然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悔罪的表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今后要遵纪守法,好好做人,但也为时已晚!最终只能在监狱中度过一年零六个月的时光,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