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钱抢夺财物均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1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缺钱抢夺他人财物的抢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岩某犯抢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岩某、岩某因缺钱花商量实施飞车抢夺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3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庭审中,审判长向二被告人发问:“你们实施抢夺行为时,是处在什么状态下?”,二被告人如实答道:“是在毒瘾发作时抢夺的。”看来吸食毒品不仅会对身体有危害,还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其实,二被告人也知道吸食毒品的危害性,也知道抢夺他人财物是犯罪的行为,但他们还是在毒瘾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实施了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虽然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悔罪的表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今后要遵纪守法,好好做人,但也为时已晚!最终只能在监狱中度过一年零六个月的时光,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