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当庭宣判盗窃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14

7月10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邬某某盗窃一案,并邀请市政协委员和嘎栋社区代表共5人旁听庭审全程,参与和见证“阳光司法”活动。

2014年3月1220时许,被告人邬某某窜至景洪市大润发超市门口停车场内,趁周边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爱妮牌电动车车锁打开后盗走,当被告人邬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推至景洪市勐海路布帝克酒店门前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邬某某身上查获作案工具梅花起子一把、工艺刀一把和金属钥匙一枚。被盗电动车已收缴并于2014年3月15日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48元。

庭审中,被告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 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电动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邬某某表示不上诉。

(景洪市法院   郭琼、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