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当庭宣判盗窃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14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48元。
庭审中,被告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 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电动车已收缴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邬某某表示不上诉。
(景洪市法院 郭琼、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