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疾病意外亡 判令雇主作补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10

近日,勐海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因自身疾病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判决雇主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在勐海县勐宋乡承包200亩土地种植沉香,20131月代某在被告谭某种植沉香的基地上务工,工作范围为种植、除草、施肥,吃住在基地上,2014年2月22日上午代某因疾病送往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勐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死亡(高血压)。2014年2月24勐海县勐宋法律服务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代某的家属遂将被告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某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代某是被告谭某的雇佣人员,在被告谭某承包的沉香基地从事种植、除草、施肥工作,吃住在基地,虽因疾病死亡,但被告谭某亦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雇佣关系存在的客观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