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骨头”案件执行显成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02

近日,我院执行局到勐海县勐遮辖区首次邀请勐海县纪委领导参与刑事附带民事“骨头”案件的执行,取得了积极成效。

(图为邀请的勐海县纪委领导一起协调执行(左三为周机生、左四为李海燕)

20109月,岩某与岩温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岩温某一时冲动拿起尖刀刺向了岩某的胸部,致其当场死亡。2011528,本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岩温某无期徒刑并承担77773元的赔偿责任,由岩温某的父亲岩依某、母亲玉扁某对赔偿责任进行担保。20121119,死者岩某的母亲玉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岩依某、玉扁某对岩温某的赔偿责任承担担保赔偿责任,本院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岩依某、玉扁某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岩依某、玉扁某生活困难,不愿意赔偿并找借口拖延履行,至今分文未履行,导致该案变成了“骨头”案,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申请人玉月某对法院执行不满,到纪委等部门反映,为此我院执行法官多次与纪检监察部门、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邀请勐海县纪委的领导干部一同参与案件的执行并进行监督,多次向被执行人释名不履行的后果并做好疏导工作,最后被执行人最终愿意拿出仅有的积蓄3000元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余款将于2014920前全部履行。案件的执行终于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

 

(图为申请执行人签字领取执行款)

通过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骨头”案件的成功执行,为执行法官拓展了执行思维和方式,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注入了新方法,取得了新效果。

(州法院  王世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