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领刑十个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01

近日,州法院对段某某上诉犯盗窃罪一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上诉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原审认定,201310721,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景洪市大润发超市停车场,盗获罗某某停放的红色宗申牌电动车,车牌K22306电机号:12010023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计价值人民币3420元。109,接群众举报,在江北曼斗村口发现一个疑似盗窃人员,民警到江北曼斗村烧烤摊发现疑似盗窃人员段某某,将其传唤至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调查并将电动车收缴,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