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捅伤他人 认罪赔偿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用刀捅伤他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达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