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捅伤他人 认罪赔偿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用刀捅伤他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25日23时20分许,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某在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委会街道农贸市场旁经营的小炒店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某使用水果刀将被害人罗某某颈部、胸部、腹部等身体多处捅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