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 “阳光司法”当庭宣判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4
公诉机关指控: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自己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作出悔罪和对受害人道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售车协议,骗取他人现金6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为76000元的意见,经审查后认为,依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实际骗取的现金为68000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为76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诈骗金额应为68000元的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景洪市法院 郭琼、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