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现金 “阳光司法”当庭宣判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4

619,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邀请景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7人旁听庭审全程,参加“阳光司法”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2013105,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某约定将杨某某向段某某购买但仍未过户的一辆车牌号为黑F79740解放牌大挂车卖给被告人张某某。两人约定后被告人张某某向杨某某交付了定金,并约定剩下的尾款每月交付人民币15000元,在尾款未付清的情况下,张某某擅自伪造一份与车辆所有人段某某签订的售车协议,制造了其为车辆所有人的虚假事实,以涉案车辆为抵押物,分别向被害人曾某某、管某某借款并用于赌博后潜逃。经查实,被告人张某某向曾某某、官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76000元。为此,公诉机关要求法院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对自己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作出悔罪和对受害人道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售车协议,骗取他人现金6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为76000元的意见,经审查后认为,依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实际骗取的现金为68000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为76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诈骗金额应为68000元的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景洪市法院  郭琼、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