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钱重伤亲母 遭谴责又受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4
常言道“母亲养育之恩大于天”,作为子女,应当孝敬母亲以报亲恩。然而,近日在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岩某某却无视国法,不顾亲情道德,因小事持木块伤害其亲生母亲致其重伤,被勐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无视国法,持木块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和维护社会秩序,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处理。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本是中华民族一直传承并弘扬的传统美德,本案被告人岩某某不顾传统,无视国法,不念亲情,因小事重伤母亲,其行为不仅受到了亲人、朋友的谴责,更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勐海县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