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房间起歹心 盗钱得手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两人同住一个房间起歹心而引发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宗耀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宗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宗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现金部分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宗耀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作为同伴,本应以诚相待,不能存有歹心。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宗耀却为了私利,对同伴起了歹心,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巨额钱财,他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做得天衣无缝,结果还是应了那句话:“法网灰灰,疏而不漏”,被绳之于法。被告人李宗耀的行为令人痛恨,即丧失了做人的品格和道德底线,又触犯了刑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得到了应有的下场,相信对他也是一次刻骨铭心的惨痛教训。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