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领重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4

近日,州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贵、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贵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王天贵到勐海县打洛镇边境向他人购得数量不等的各种野生动物活体及残体,又将购得的野生动物装在租来的云JAA345黑色别克轿车里拉运到勐海县,并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勐海县帮其开车。2013515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勐海县,在开车时发现有动物的叫声,经被告人王天贵告知拉运的是小熊、蜥蜴等野生动物。同日,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大开河公安检查站在景洪市银河收费站后方700米处进行公开查缉,当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王天贵与王某某驾驶租来的云JAA345黑色别克牌轿车在该查缉点前方100处调头逃跑,执勤民警遂追至该车调头处将其拦下,并当场从其车上查获数量不等的各种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残体。

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查获的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第1组检材为黑熊,数量3只;第2组检材为中国豪猪,数量6只;第3组检材为大壁虎,数量24只;第4、5组检材为巨蜥,数量11只;第6组检材为栗鸮,数量1只;第7组检材为猛禽幼体,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8组检材为中国穿山甲,数量1只;第9组检材为1件牛的头部残体,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10组检材为赤麂的残体,至少来自3只个体;第11组检材为1只雉鸡类,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12组检材为爪哇穿山甲,数量3只。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1物种;豪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壁虎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巨蜥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栗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猛禽幼体为CITES附录Ⅱ物种;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只黑熊的价值标准为75150元;24只大壁虎的价值标准为20040元;11至巨蜥的价值标准为123750元;1只栗鸮的价值标准为1336元;4只穿山甲的价值标准为6680元,以上合计226956元。

二审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天贵、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进行运输,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上诉人王天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