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领重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24
近日,州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贵、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贵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
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查获的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第1组检材为黑熊,数量3只;第2组检材为中国豪猪,数量6只;第3组检材为大壁虎,数量24只;第4、5组检材为巨蜥,数量11只;第6组检材为栗鸮,数量1只;第7组检材为猛禽幼体,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8组检材为中国穿山甲,数量1只;第9组检材为1件牛的头部残体,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10组检材为赤麂的残体,至少来自3只个体;第11组检材为1只雉鸡类,由于分类特征不明显,不能鉴定到种;第12组检材为爪哇穿山甲,数量3只。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1物种;豪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壁虎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巨蜥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栗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猛禽幼体为CITES附录Ⅱ物种;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CITES附录Ⅱ物种;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只黑熊的价值标准为75150元;24只大壁虎的价值标准为20040元;11至巨蜥的价值标准为123750元;1只栗鸮的价值标准为1336元;4只穿山甲的价值标准为6680元,以上合计226956元。
二审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天贵、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进行运输,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上诉人王天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