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石斛 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17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被告人高某、岩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石斛入境,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决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岩某某明知石斛不能正常报关入境,仍通过非法通道走私入境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海关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勐海县法院 汤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