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姓之难 调解促双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17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城乡居民的贷款观念与时俱进起来,相伴而来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诉被告岩坎某以及担保人岩温某、岩汤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岩坎某于2011年1月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县支行办理了3万元贷款合同,由同村人岩温某、岩汤某作为贷款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岩坎某尚未偿还13000元的本金及其利息,原告向担保人岩温某、岩汤某积极主张连带赔偿责任,但保证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贷款人岩坎某长期在浙江打工,目前的经济状况一次性偿还不了13000元,其妻子也下落不明;担保人岩温某、岩汤某的经济情况也不好,只靠每年收获的茶叶来维持生活,且两保证人不能理解为什么他们没有用到贷款的钱,却要为贷款人岩坎某偿还借款。鉴于当事人的以上现实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地和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岩坎某按月偿还一定金额的本金及利息,这样调解结果不仅解决了银行的追款问题,而且缓解了老百姓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问题。

面对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借款人,法官应加大调解力度,一边做金融部门的工作,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偿还;一边再做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工作,给其讲解一直拖欠贷款,只会增加利息和还款压力。和解、调解不但能达到结案的效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实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勐海县法院  代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