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国法 到医院放火领刑二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16
近日,我院对朱某某犯放火罪上诉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朱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认定,另案罪犯李某某朋友医疗问题对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产生仇恨,预谋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放火,后组织罪犯嘎某、廖某某、徐某某、欧阳某某、美某(以上六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朱某某参与实施该行为。另案罪犯李某某指挥被告人朱某某和欧阳某某某负责事先踩点,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望风和摄像,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认为,上诉人朱某某参与另案罪犯李某某为泄私愤而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上诉人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