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兼顾执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10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法官监督履行,法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洛某家住打洛镇邦约村,被告岩某某家住布朗山乡新囡村,2013年11月9日,原告洛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勐布线行驶,行驶至K1+100米处时与对向驶来由被告岩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导致原告洛某受伤住院治疗。交通事故发生后洛某家属多次打电话找岩某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因岩某某电话丢失,导致洛某无法联系到岩某某,洛某将岩某某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原告洛某与被告岩某某要求自行庭外和解,岩某某于次日赔偿洛某损失费5000元,约定在布朗山乡吉良村委会履行。次日上午九时许承办法官到现场监督履行,岩某某将损失费5000元经承办法官清点并转交给洛某,洛某当即向岩某某出具了《收条》,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承办法官充分体谅原、被告双方路途遥远的艰辛,亲自到场监督履行,在考虑审判效力的同时,亦兼顾了执行。

                                    (勐海法院  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