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他人财物获刑一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抢夺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1261030,被告人蒋某在景洪市民航路10号冠华灯饰店门前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冲上去将其脖子上带着的翡翠挂件抢了就往花鸟市场里跑,陈某某边喊“有人抢我东西”边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蒋某被追后躲到了一栋楼里,民警赶到将其抓获。案发后被抢财物已收缴退被害人。

经西双版纳州技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翡翠挂件;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翡翠挂件价值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