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他人财物获刑一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抢夺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
经西双版纳州技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翡翠挂件;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翡翠挂件价值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