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院对缉毒英雄柯占军被害案做出一审判决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19
近日,州法院对潘文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即缉毒英雄柯占军被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潘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各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0189.5元。同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廖发能、晓打、张钟、伍刚死刑,李书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熊永军、李继业、郭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二、查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2012年1月间,被告人潘文与邓双军(已死亡)、唐星星(在逃)等人经过合谋,筹集毒资后欲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往湖北省贩卖。为此,邓双军、潘文指使唐星星和被告人张钟分别在景洪市租用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号房间,在昆明市租用昆明市蒜村9栋1202号房间用于藏匿和转运毒品。
二、
我院认为,被告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熊永军、李继业、郭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运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此外,潘文为抗拒抓捕,持枪射击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并致其死亡,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沙二、查思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亦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永军、李继业、郭辉、沙二、查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潘文、张钟、伍刚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廖发能、晓打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但二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该情节不足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熊永军、李继业、郭辉、沙二、查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刑一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