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判处一起摩托车盗销团伙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1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销赃摩托车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有收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小成、郑兴强、许建云、杞江
江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该案事实如下: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小成、郑兴强、许建云结伙多次在景洪市大渡岗乡盗窃他人摩托车,并以低价卖给被告人杞江江。案发后,盗窃摩托车已收缴并退回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9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成、郑兴强、许建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139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杞江江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景洪市法院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