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当庭宣判危险驾驶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16
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13]法毒检字第191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检验,被告人何高明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27.81mg/100ml。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高明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何高明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高明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高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何高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还就公民如何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持交通秩序,如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酒后驾车现象等问题与旁听人员互动,并回答了旁听人员的提问。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