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理效果好 现场调解见成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08

2014320,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庭巡回到勐海县打洛镇橡胶分公司10小组103号被告罗某家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3320,被告罗某向原告马某赊购LJ110-8C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价款5800.00元,商定于2013430日前付清摩托车货款,但被告罗某没有守信按时付款。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罗某在2013813才支付3000.00元,剩下2800元至今未付。

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了解到标的数额不大,可以适用于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就巡回到勐海县打洛镇橡胶分公司10小组103号罗某家进行了开庭审理。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原告马某和被告罗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于201442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摩托车款2,8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经速裁庭法官释明速裁工作机制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程序30天举证期和15天答辩期限制,由被告方进行口头答辩,不再走繁杂的诉讼程序,让当事人在简易快捷中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节约了审判资源。

                                 (勐海法院  杨博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