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法院对一起利用伪造房产证,诈骗两受害人巨额现金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2013年6月2日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以书面的形式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了一份标有“委托书”字样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被告人李春用此方法实际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借款180000元。2013年6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发现房产证系伪造后,向被告人李春索要借款,被告人李春退款120000元。2013年6月4至5日,被告人李春又再次用上述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15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在借款给被告人李春当日扣除了“管理费”4500元。被告人李春先后骗取被害人现金总计205500元。2013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昆明市将被告人李春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房产证作抵押,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2055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