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罪犯累犯累判累判累犯 累教不改 必受法律严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22

近日,州法院对上诉人黄某某走私、运输毒品一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7.5、甲基苯丙胺3克,依法没收。

原判认定,2013年7月13,打洛边防检查站在昆洛公路打洛镇巴哈小学路口开展公开查缉。当日1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KFT788的越野车从打洛往该站临时查缉点驶来。在执勤人员示意被告人黄某某靠边停车时,被告人黄某某并未停车反而继续往前行驶,执勤人员遂冲上去将该车强行堵下,并在该车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部位的置物盒里查获1砣用银色锡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砣外用黑色胶布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和装在一个标有“百年大肾”字样的白色药瓶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瓶,从该车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部位的置物盒后侧下方小盒子里查获装在一个标有“第三代蚁力神”字样的塑料瓶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0粒。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3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3克。后经鉴定,37.5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为海洛因,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的一致,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37.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克,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