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减轻处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20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运输毒品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51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携带毒品从勐海县打洛镇乘坐云K07150客车至勐海县。当日1528分许,杨某在勐海县供销社宾馆开了一间钟点房,用其购买的新手机向勐海县公安局勐海镇派出所电话投案,后办案民警从杨某脚上穿的拖鞋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块,净重369.8,并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藏带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杨某在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主动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鉴于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其主要意义就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减少犯罪,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侵害。

                            

(州法院  蔡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