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被起诉 未到庭被判还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岩罕叫、玉儿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咪罕哈偿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负担受理费5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岩罕叫、玉儿丙以要购买橡胶地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咪罕哈借款30万元,并写下借条和承诺到103归还,支付比银行高一倍的利息,后被告岩罕叫、玉儿丙未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原告咪罕哈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岩罕叫、玉儿丙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咪罕哈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岩罕叫、玉儿丙承担民事责任,偿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认为:被告岩罕叫、玉儿丙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咪罕哈偿还借款,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咪罕哈要求被告岩罕叫、玉儿丙偿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缺席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