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法拉利跑车领刑十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04

近日,州法院对黄某某、岩某走私汽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八万元;判处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的1辆涉案红色法拉利跑车及1辆拖车及其它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1218,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道路救援拖车经勐龙镇贺管新寨村民小组附近的边境小路出境至缅甸梭累港,将红色法拉利跑车一辆于当晚偷运至我国境内,次日凌晨0时许,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在景大公路曼勉超限检测站查获。被告人岩某为被告人黄某某出境指路,并在入境时为其望风。经海关核定,走私跑车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7.1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岩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法拉利跑车一辆非法运入我国境内,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黄某某具体实施了将境外货物运至我国境内的走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岩某为走私行为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州法院  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