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车与代卖 法理与情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03
原告岩某某系勐海县勐混镇人,与被告赵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欲购买车价122,800.00元的“大运牌”汽车一辆,并预交了购车款110,000.00元,剩下车款等落户之后付清。本想着赚钱养家的心态,可就在其开车回家后发现妻子却与一外地商人出走,因要在家中照顾老人小孩,无时间外出跑车,就将刚刚买回来不到3天的汽车开回被告赵某某的公司内要求退车,被告赵某某不同意退车双方发生争执,经多次协商后,被告赵某某帮岩某某代卖汽车。汽车代卖后,被告赵某某将卖车款99,000.00元给付了原告岩某某,原告岩某某觉得自己当初预交购车款是110,000.00元,而现在退车才退得99,000.00元,便多次找到被告赵某某索要不足的11,000.00元,最终原告岩某某将被告赵某某起诉至法院。
在开庭之时,原告岩某某诉称自己只是才将车开回去3天,被告赵某某应该全额退还自己的全额购车款,被告赵某某辩称自己是同情原告遭遇才帮其代卖汽车而不是退车。在双方争执不下之时,承办人员首先与原告讲明其在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并没有关于退车的相关规定,所以无法要求被告全额退款。再与被告沟通告诉其在关于代卖车时,没有与原告签订相关的合同。所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过承办人员一个半小时的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都明白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6,0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达到了审结一案、化解纠纷、不留尾巴的办案效果。
(勐海县法院 杨博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