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需谨慎 违反规定视无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03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分别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之规定,除法律特殊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本案中某公路管理段转让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实质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转让,违法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涉案的采矿权属于国有资产,其转让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石场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合同无效,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交纳的转让费40万元。
此案已审理终结,面对这一件有典型性的案例,承办法官希望从此类关于采矿权转让的纠纷中,告诫大家:我国法律规定采矿权是可以转让的,但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经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最后获得批准才可以转让。变相、非法的转让采矿权,是法律所禁止的。如:以承包经营方式私下整体、部分、私下转让。这样都会严重影响到采矿权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如果采矿权可以随意转让,那么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有采矿经营者不是合法主体,而原采矿权人早已不见踪影,就很难找到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而且采矿权私下交易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政策,使部分人逃避了应缴的各种税费,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而影响到矿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勐海县法院 代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