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占公司财产 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3-27

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股东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苏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66,宗某、被告人苏某作为乙方,与甲方勐腊县某矿业公司就勐腊县瑶区乡布陇河鱼塘山铁矿签订承包开发合同书。201168,宗某、田某、某与被告人苏某就勐腊瑶区乡布陇河鱼塘山铁矿山的承包、投资、开采、销售、管理事宜达成协议。201184,宗某、田某、某、被告人苏某四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玉溪元鑫矿业有限公司。20111116,被告人苏某将玉溪敦煌铸造原料有限公司柏某购买铁矿石的20万元预付款,于同年1117取出10万汇给元鑫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其余1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20111116,被告人苏某收到师红波铁矿石款15万元,未上交鑫元公司财务,将该款15万元占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货款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