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彩礼 拒绝结婚 法院调解 退还彩礼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3-12

 

郭某系贵州省纳雍县人,2006年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打工时认识了该镇的岩某等三人。岩某等人允诺为郭某找媳妇。2011528,岩某等人介绍郭某与玉某相亲,在玉某的家中,经过双方见面,玉某同意与郭某结婚。201169,岩某通知郭某交40000元玉某才随郭某回贵州省纳雍县生活,郭某即将40000元交给了岩某等人。随后,玉某随郭某到贵州省纳雍县生活,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111215,玉某以父亲岩某病危为由返回家中。郭某遂向景洪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岩某等三人返还不当得利40000元。

经审理,景洪市法院查明岩某等人将40000元中的13000元据为己有,27000元交给了玉某的父亲岩某,岩某请客支出11587元,据此,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决岩某等三人返还郭某13000元,但对岩某拿走的27000元未作处理,为此,郭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岩某、玉某连带返还郭某彩礼15413元。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 对于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郭某以结婚为目的通过岩某等人给了玉某的父亲岩某彩礼后,玉某与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玉某、岩某理应将收取的彩礼退还郭某,调解时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玉某、岩某家庭经济状况,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彩礼返还问题,最终双方达成玉某、岩某返还郭某彩礼8000元的调解协议。

                        (勐海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