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 应受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3-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员工与他人内外勾结盗窃矿山机械案。

被告人何树刚系景洪市勐龙镇龙鑫公司矿场员工,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何树刚邀约胡茂山盗窃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MKB1700V液压破碎锤,被告人胡茂山同意后,何树刚用装卸机将液压破碎锤装到胡茂山的39号货车上,胡茂山将液压破碎锤拉到勐龙镇曼秀村的刘有志废品收购店,以1.8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了刘有志,一共卖得3350元,胡茂山分给何树刚2500元,自己得了850元。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MKB1700V液压破碎锤价值135700元。案发后赃物已收缴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树刚、胡茂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57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何树刚、胡茂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且具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何树刚、胡茂山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10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景洪市法院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