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杀人罪犯宋昌锋获死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2-18

今日83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昌锋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的核准死刑裁定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宋昌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宋昌锋,化名莫维刚、张遂峰、常建辉,男,1976922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宋昌锋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劳务公司工作期间,与单位负责人历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怀恨在心。2008327日上午,宋昌锋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来到历某某家,因无人在家而未得逞。同日16时许,宋昌锋再次来到历某某家,在楼梯处遇见历某某之妻高某(被害人,殁年26岁)抱着女儿历某(被害人,殁年9个月)外出归家,便以找历某某为由随母女俩进入室内。因历某某一直未回家,宋昌锋用匕首将母女二人杀害。2011年,宋昌锋在云南省景洪市潜逃打工期间,得知被害人朱某(女,殁年44岁)近期收了21万元房租后,于201110318许,在确定只有朱某及其女儿颖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在家后,以租房为名进入朱某家中持匕首对二被害人实施抢劫。在胁迫二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宋昌锋将其二人杀害。同时,劫走被害人的银行卡、二部手机、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宋昌锋持朱某的银行卡取现并透支购物共计75600元。宋昌锋将作案工具匕首、所穿衣裤及朱某的摩托车钥匙交与其同住的杜剑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理,自己逃匿到缅甸果敢地区躲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宋昌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昌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数额巨大之财务,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宋昌锋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宋昌锋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宣判结束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罪犯宋昌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