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杀人罪犯宋昌锋获死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2-18
今日8时30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昌锋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的核准死刑裁定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宋昌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宋昌锋,化名莫维刚、张遂峰、常建辉,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宋昌锋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劳务公司工作期间,与单位负责人历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怀恨在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宋昌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昌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数额巨大之财务,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宋昌锋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宋昌锋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宣判结束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罪犯宋昌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