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误存他人卡 法院调解失而复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2-27
近日,景洪市法院审结一起因误将钱存入被告银行卡而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
2012年6月,原告王某的朋友玉某将其拾得的被告郝某的银行卡放在原告包中,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误将6900元通过ATM机存入该卡中。后原告王某发现该卡并非自己所有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郝某返还误存入其卡内的690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综合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后认为,原告郝某误将钱存入被告郝某的银行卡内,郝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6900元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郝某应当返还原告其所获不当得利6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郝某既未参加庭审也未举证,必将导致下一步判决执行会有难度。承办法官在案件判决后继续做郝某的工作,使其意识到不当得利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及责任,通过法官的努力,郝某主动履行判决,归还了王某6900元,最终使该案案结事了。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虽不复杂,案件标的也不大,但通过审判后既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同时承办法官提醒:在从事金融业务时应当谨慎小心,存储钱款时首先确认是否自己的账户,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而发生不当得利事件后应当积极主动归还不当所得,有效规避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景洪市法院 黄绍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