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运用执行手段 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2-12

近日,勐海县法院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部分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3711,被执行人吴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27万元,至2012415吴某先后向杨某还款32600元,仍欠237400元未偿还。杨某于2012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二审终审,判令吴某向杨某返还借款237400元。判决生效后,因吴某未自动履行,杨某于20121018向勐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员对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其无银行存款,只对勐海县打洛镇曼某村民小组58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吴某已于2011312将该土地承包权转让与案外人陈某,陈某尚有17万元土地转让费用未支付且未到支付期限,执行人员查明该情况后,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吴某在案外人陈某处预期应得的土地转让费用17万元,责令陈某到付款期限后直接将该款支付至法院。因该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勐海县法院于2013329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13116,案外人陈某称被执行人吴某未将剩余的十八亩土地交付,故不愿支付剩余17万元的土地转让费用。法院遂裁定查封了该18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责令被执行人吴某七天内履行义务。20131114,因被执行人吴某无其他财产履行本案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用该18亩土地自2013112120191227的承包经营权折抵本案债务10万元,对于剩余债务再通过其他途径、查找其他财产来执行。

本案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折抵债务,既减少申请人损失,也降低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的特殊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风险和困难,缩短了执行周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勐海县法院  黄义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