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院二审对一起传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2-04

近日,州法院二审对杨某、杨汉某、龚某某、杨某照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四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传销,参与传销者以缴费36800元或用36800元购买商品和代理权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发展下线的多少逐步升级,以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四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钟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33人作为下线。

一审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依法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各10000元。

宣判后,四被告人以证据均为非法获取、证言相互矛盾、无社会危害性、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州法院二审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州法院  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