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会同情作掩护 两次运毒终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2-04

近日,州法院对杨某某作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毒品乘坐客车由景洪前往昆明。当行至景洪思小高速公路勐养服务区时,被边防执勤人员检查当场从其乘坐的床铺尾部方便面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62坨,从其所穿的灰色鞋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坨,共计净重326克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因身患残疾被监视居住。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毒品乘坐客车由景洪前往昆明。当行至景洪思小高速公路勐养服务区时,被边防执勤人员检查当场从其乘坐的床位行李架上两个木凳子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坨,净重512.5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藏带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杨某某身为残疾人,得到了社会关照和人们的同情,然而其却以残疾为掩护,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运输毒品,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州法院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