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未经授权 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2-04

——州法院首次审结一批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

 

近日,州法院首次审结一批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件,一审以景洪市某8家KTV经营者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判决停止侵权,并给付“音集协”1.46万元至2.21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间,中国“音集协”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北京海蝶、北京麒麟童等公司权利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音集协”认为景洪市某8家KTV经营者未经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歌厅设备中分别使用了其中84部至134部数量不等的音乐电视作品,该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向各KTV经营者主张停止侵权、赔偿8.89万元至14.09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音集协”依据与著作权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和复制权,8家KTV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相关使用费,故法院确认8家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的责任。因KTV经营行业尚未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给付标准,且诉讼期间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因此,法院在综合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作品流行度及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州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