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起纠纷 电话调解化干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1-08

——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近日,州法院民一庭用电话调解的方法成功化解了一起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顶博机电(苏州)有限公司是“YAMASHITA雅马士达”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所有权人。2013327,被告云南省芒市某进出口公司向打洛海关申报出口汽油发电机组,数量为95台,价值约人民币94050元。经海关查验,某进出口公司在该批发电机组外包装上使用了“YAMASHITA”标识,在发电机组上使用了与“YAMASHITA”近似的标识。打洛海关据此认定该批货物涉嫌侵犯顶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该批货物实施查扣。顶博公司认为,某进出口公司未经许可,在申报出口的货物及外包装上使用与顶博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庭前审查过程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此案双方争议较大,但诉讼标的小,诉讼成本高,且案件当事人均不在本地,具有一定调解基础。鉴于此,承办法官在庭前通过电话向双方代理人陈明利害关系、征询调解意向,双方代理人均表示愿意做各自委托人的工作进行调解处理。在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财产保全、赔偿数额、付款方式、海关通行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为消除双方分歧,承办法官多次用电话联系双方做工作,并对和解协议提出修改意见,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进出口公司按协议将赔偿款直接汇入顶博公司帐户,顶博公司按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至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州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