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房产起争议 庭前调解效率高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1-01

近日,州法院通过开展庭前调解工作,成功促使因房产引发纠纷的叔侄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有效缓和叔侄之间的尖锐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法院查明:上诉人谭某、陈某夫妇均系景洪农场某卫生所退休职工,二上诉人于200421将位于景洪农场某卫生所内的住房卖给了谭某的侄儿谭某某。后来,景洪农场对涉案房屋“以拆旧换新”的方式进行改造,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谭某某于201097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该案先后经景洪市法院、州中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谭某、陈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谭某、陈某未履行。在进行危房改造过程中,因新房的面积大于旧房的面积,谭某某支付了增加项目的款项48000元,并占有该新房。谭某、陈某于2012522诉至景洪市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新修建现由谭某某居住的房屋产权归谭某、陈某,谭某某腾出该房并支付谭某、陈某相应车旅费5000元。景洪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谭某、陈某的诉讼请求,谭某、陈某不服该判决,向州中院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通过仔细查阅卷宗、询问双方代理律师,认为双方虽然因房产存在纠纷,但案件当事人系亲叔侄,且谭某、陈某早已搬至外地居住生活,诉讼的目的也不是要自己居住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具有调解基础。为此,承办法官多次通过双方代理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在代理律师的积极配合下,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同时双方互相履行了付款、交付房产证书等义务。至此,叔侄间长达3年多的房产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州法院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