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当庭宣判盗窃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0-25

近日,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岩某盗窃一案,邀请群众旁听庭审全程,见证“阳光司法”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361016许,被告人岩某酒后在勐养镇大河边村委会在被害人岩温某家午睡,趁岩温某熟睡之际,以秘密窃取方式获取岩温某放在家中组合柜抽屉内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先后分9次在勐养农村信用社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1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岩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当庭以犯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

宣判后,被告人岩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