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兼任出纳 贪污公款获刑5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0-25

近日,景洪市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景洪市某乡镇原统计站农村资金会计和财政所农村资金会计李某某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1月至20125月,被告人李某某任景洪市某乡镇统计农村资金会计和景洪市某乡镇财政所农村资金会计期间,利用兼任出纳工作的便利,擅自将其管理的景洪市某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农村资金管帐户内的活期资金共计9200万元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定期存款,从中侵吞因此产生的存款利息76万余元,并用所得赃款购买房屋、宝马汽车等。2012723,被告人李某某所购买的宝马汽车被景洪市纪委暂予扣留。同月25, 被告人李某某将38万余元缴至景洪市纪委。2012910,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退剩余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资金利息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贪污76万余元中的65万余元指控,应界定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鉴于赃款已经退缴和收缴,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采纳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另,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在犯罪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上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和积极退邀赃款、自首情节的行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