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拒赔偿 岳父女婿被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0-21

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一审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岩某某伙同其女婿被告人岩某于201110月份期间,在国有林内擅自砍伐松木14株。经鉴定,被砍伐林地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思茅松,原木材积9.8立方米,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49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勐海县林业局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4900元。二被告人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内林木,损失材积9.8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砍伐国有林内树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元,二被告人依法应当赔偿,但直至庭审结束二被告人均未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法院  姜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