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9-25

近日,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审理原告岩某、玉某诉被告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邀请西双版纳技术学院40余名师生参加旁听庭审,参与“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晚,原告之子岩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驶往勐海县方向,当行驶至勐打线K47+987米处时,与被告岩某某驾驶轿车相撞,造成岩某当场死亡、岩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4月10日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定岩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岩某某驾驶轿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原告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岩某某、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60000元。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择期进行一审宣判。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进行以案释法,警示旁听人员在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车,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生活环境做出积极努力。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