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闹纠纷 法官析法明理息纷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9-12
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肖某驾驶的装载机属董某所有,肖某是董某雇佣的装载机驾驶员。
本院认为,唐某雇陈某运木板,陈某按唐某的指示要求完成运输工作,唐某结算劳动报酬,唐某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在运输木板工作完工,唐某支付报酬后,唐某与陈某之间的承揽关系即结束。
在把卸下的车门安装到货车上时,唐某属为陈某帮工的人,其在帮工活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站在行驶中装载机的车兜内去安装车门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且是其招手势让肖某驾驶装载机吊卸下的车门安装到货车上的,存在过错,应减轻陈某、肖某的民事责任。
肖某是无偿为陈某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唐某受伤,作为被帮工人的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肖某在帮工活动中,对唐某、陈某站在行驶中装载机的车兜内去安装车门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且在驾驶过程中碰到货车造成唐某从车兜上摔下来而受伤,有重大过失,对唐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肖某驾驶的装载机属董某所有,肖某系董某雇佣的驾驶员,但用装载机拉运卸下的车门安装到货车上的行为并不是董某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是肖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对唐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董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陈某、肖某连带赔偿唐某各种经济损失25,248.09元;董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勐海县法院 阿芳)